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1122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经济开发区金波苑社区大长安坡村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日照海容管业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的(2017)鲁1122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7月4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
欠款704962.93元及利息(利息以704962.9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并限其送达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在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登记信息或仅有少量小额存款,无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在审理中于2017年11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日照海容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经济开发区长安路该公司院内的房屋、机器设备、库存产品、模具,并已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标的物予以评估,并予以拍卖。在淘宝网进行两次司法拍卖均已流拍,后本院在淘宝网进行司法变卖,至今未变卖成功。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明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控及执行结果予以认可。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吴明强进行约谈,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孙瑞升已经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放弃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董克华
书记员 刘光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