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保1524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日照海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莒县城北工业园。
根据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日照海容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及与其相关的商业保险。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淑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