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海容管业有限公司

***与***、日照海容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22民初6416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男,***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海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波苑社区大长安坡村长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402327476。
法定代表人:**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日照海容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程学珍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刘杨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