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民初1270号
申请人:***,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申请人:日照海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金波苑社区大长安坡村长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402327476。
法定代表人:**升,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海容管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海容管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海容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号: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