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5执2588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科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70530360(1-1)。
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利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671663331K。
被执行人:信阳中德实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中心大道世纪城门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0CE3K0B。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中德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同意以房屋抵偿保证金、违约金及利息,而确定具体抵偿债务的房屋需要较长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525执25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喻国俊
审判员  王春明
审判员  钟长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