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与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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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民初2406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宁刚,河南聪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南聪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区科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70530360。
法定代表人:周明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梁传雪,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李刚,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东,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系李刚的叔叔。
原告***与被告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梁传雪、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