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与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民初189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信阳市平桥区科教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虎。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梁传雪,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李刚,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与被告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梁传雪、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学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秦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