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6548号 原告: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工业城城东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科教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商砼买卖合同,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等材料,经结算,款项为1169739.2元,已支付400000元,剩余769739.2元尚未支付。2022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协议书,约定不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同意月息2%支付利息。现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769739.2元及利息;2、本案律师费37500元由二被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住所地在信阳市平桥区,所签订的商砼买卖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信阳市平桥区,该买卖合同约定亦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