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与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深圳分院、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19127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汝南县,
诉讼代理人:裴昊,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64604。
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深圳分院,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北京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95962T。
负责人:***。
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21024。
法定代表人:甘展孜,院长。
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410053863。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深圳分院、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