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91民初1048号
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甘展孜。
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熊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