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3535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莲城大道1799号(许昌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4楼东)。
法定代表人:施超,任经理。
被告:许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设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