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民终3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1799号。
法定代表人:施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技术经济学校。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高民生,任该校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润泽,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技术经济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8元退回上诉人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尤薇
审判员连红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