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深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860号
原告: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花卉市场西100米路北190米处。
法定代表人:施超,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议台路交叉口西南角。
代表人:高二波。
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104号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熹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63347.36元以及利息(以163347.36为基数,按照银行业间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直至支付完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163347.36元;3.请求依法判令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14日,原告成功中标被告许昌分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并签订《办公楼装修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许昌市前进路与议台路交叉口西北角,合同对工程地点、工期、价款、承包方式约定。原告从2010年10月26日开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变更工程施工内容,直至2012年3月份,工程施工完毕并经过验收,但是到2016年经过被告审计确定工程总价款2863347.36元,经过多次催要截止起诉前被告方已经支付2700000元工程款,下欠163347.36元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反映催要多次被告一直拖欠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包括原告以及案涉工程付出辛苦劳作的农民工的利益。综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办公楼装修施工合同》主体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市昌深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第十条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向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约定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归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海明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韩亚茹
书记员高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