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

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许昌技术经济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终27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超,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技术经济学校。
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高民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春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赵凯东,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男,195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昌技术经济学校、赵凯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