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023执176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莲城大道17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70年06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昌深装饰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