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信阳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潢川县黄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6民初4787号
原告:信阳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7067545337(1-1)。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龙江路。
法定代表人:胡象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潢川县黄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177081571F。
住所地:潢川县城关跃进路**。
法定代表人:袁幸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信阳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潢川县黄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收案。原告信阳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国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