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信阳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潢川县黄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5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黄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
法定代表人:*幸福,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法定代表人:胡象国,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潢川县黄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2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第七条关于争议或纠纷的处理,没有约定人民法院管辖,不能视为约定管辖条款。退一步讲,即使该约定属于管辖条款,也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因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亦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潢川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城建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工程造价10115141.18元,被告支付500万元,余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115141.18元及利息。工程地点为潢川县跃进东路16号。
本院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当事人签订的《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争议或纠纷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由施工单位办公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案件管辖的依据。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涉不动产所在地在潢川县,故本案应由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第七条有约定,一审法院可以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撤销。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25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