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执699-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杜娟。
组织机构代码,77216730-2。
住所地,洛阳西工区九都路77号副1号悦丰广场3-501号。
被执行人: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跃正,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58437979-7。
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御品名城营销中心。
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中,因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持续增多、尚未执行到位的总标的为23436万余元(截止2020年9月1日),案情持续复杂化,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成立专案组,对涉及被执行人的全部执行案件进行统一执行管理。
经对已执行立案及参与分配登记的案件进行分析,本院现在尚未执行到位的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且本院已立案执行的案件;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直接申请执行且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的案件;三、申请执行人所持有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曾依法对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立案申请,已经终结本次程序和终结执行结案的案件,由本院依法进行登记,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到位的财产参与分配的案件。经统计,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标的为234363844元(利息计算按照其相对应之裁判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予以履行)(具体案件详见裁定书附表)。
本院对于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统一处置。因各申请执行人的个案执行标的均不足以达到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大面积不动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程度,又因关联执行案件数量多,加重了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的程序负担,依照《洛阳市问题楼盘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处置办法(暂行)》对涉及被执行人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合并执行,一并并入(2020)豫0322执769号孟津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该系列案各个案件大部分均以金钱给付行为为申请执行标的,因孟津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在本系列案件的执行中案件标的较大,本院可将其他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入(2020)豫0322执769号孟津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合并执行(具体案件案号详见裁定书附表)。启动合并程序后,本院不会再以其余各申请执行人的个案名义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故各个案均可以依法终结执行。并案前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控措施及采取查控措施时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继续有效,处置到位的款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2号(主文案例)】予以有序清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其他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并入(2020)豫0322执769号孟津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合并执行(具体案件案号详见裁定书附表)。
二、终结(2020)豫0322执699号案件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附:(孟津县人民法院涉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立执行案件登记表)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杨向峰
审判员 王景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学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