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19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
法定代表人:林杜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221执19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