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1324号
原告: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7号副1号悦丰广场3-501。
法定代表人:林杜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雅,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寇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