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浩拓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杭州浩拓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111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MB1583682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

负责人董雄华,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亦卓。

被申请执行人***拓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8261694L,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

法定代表人孙萍。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富规划资源罚[2019]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77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6平方米、构筑物(硬化地面)314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杭富规划资源罚[2019]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拓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登镇松溪村集体土地营建建(构)筑物。经勘测,该项目总违法占地3377平方米,建筑物面积86平方米、构筑物(硬化地面)3291平方米。根据规划认定,该项目用地总面积337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50平方米,二调现状为耕地101平方米、建设用地4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227平方米,二调现状为耕地3195平方米、基本农田32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77平方米土地;二、依法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硬化地面)150平方米;三、限期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86平方米、构筑物(硬化地面)314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四、并处罚款人民币57264元整。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6月3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完全履行该处罚决定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杭富规划资源罚[2019]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项、第三项处罚内容,由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浩青

审判员  洪勤方

审判员  许珊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