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鹏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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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340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燕红,浙江航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浙江金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丽蓉,浙江金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鹏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662952X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方良杰。
第三人:徐英华,男,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诉被告***、***、杭州鹏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英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鹏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英华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军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施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