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执3526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宏伟。
被执行人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定瑞。
本院在执行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截止2021年12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核算,被执行人共计下欠申请人工程款、质量保证金、诉讼费共计1965632元,约定被执行人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偿还90万元、于2022年6月1日前偿还1065632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如被执行人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履行偿还义务,自愿承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可按照(2021)豫150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事项继续申请执行(已偿还部分应予以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02执3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孙良军
审判员 汪明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