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民族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毛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江,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金云峰,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一审第三人:郑州市恒力新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路学府嘉园东门Y6号门面房。
一审第三人:陈峰,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一审被告金云峰、一审第三人郑州市恒力新型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一审第三人陈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提交录音证明,新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宏伟于2020年5月25日向***确认并承诺会支付案涉所欠45万元。新城公司项目部印章管理人包某政确认案涉合同所盖项目部印章由新城公司管理。2.***提交《墙体材料购销合同》、《外墙保温承包合同》,上述合同加盖了与案涉合同完全相同的项目部印章。证明新城公司名下的“印象欧洲三期”工程项目,对外采购原材料、分包均以“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印象欧洲三期项目部”(以下简称三期项目部)的名义签订,案涉合同项目印章属于三期项目部的专用印章,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使用,新城公司应当承担三期项目部的行为后果。3.***提交另案中新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书。新城公司在另案提起再审申请时,自认“印象欧洲三期”工程项目为新城公司的项目,整个项目由新城公司监督施工,金云峰只是从外部调入的内部项目管理人,施工期间的材料款由新城公司支付。前述新城公司在另案中自认的事实,证明新城公司为案涉项目的主体,应当对外承担法律责任。4.原审判决认为案涉合同原供方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公司)、恒力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系“向第三人履行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合同原供方星月公司、恒力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经前述债权转让取得了本案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债权转让行为,而原审法院认为是向第三人履行行为,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三期项目部并非新城公司,项目部的责任由项目部自行承担,该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常识常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建筑工程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对某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的临设机构,项目部没有营业执照,没有自己的财产,也没有固定的住所地,不属“法人”或“其它组织”范畴,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项目部对外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其公司承担。三、本案不论案涉项目部印章是否是新城公司认可的印章,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表见代理。***举证案涉项目大量的采购合同均由三期项目部通过项目部印章予以签订,且新城公司在其另案再审申请书中自认金云峰是其内部项目部的人员,前述事实足以导致***有理由相信金云峰有权代表新城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三期项目部的责任应由新城公司承担。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新城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印象欧洲三期”工程项目是信阳新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政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云峰利用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林的朋友关系承包该项目部分楼盘。金云峰没有资质,挂靠在新城公司名下,金云峰享有独立支配该项目的人、财全部权利,也承担全部义务。***当时与金云峰签订案涉合同时,认可相信的合同相对人是金云峰。其对金云峰独立承包该工程项目是明知的。二、***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包某政从新城公司退休已经十多年,其退休后与新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代表新城公司从事职务行为。包某政受金云峰聘请,工资由金云峰支付,包某政代表金云峰,与新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案的债务人是金云峰,其既不是新城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新城公司委托的人员,其个人欠款与新城公司没有关系。毛宏伟作为新城公司法人代表,没有在欠条上签字。金云峰的部分工程款从新城公司过,***请求新城公司协调解决很正常,但是不能以此证明金云峰本人欠款就是新城公司欠款。***给毛宏伟打电话,毛宏伟只是善意讲是不是有可能协助***解决。***提交的《墙体材料购销合同》、《外墙保温承包合同》与本案诉争事实没有关联性。相反,上述合同证明合同的相对人是金云峰,由金云峰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另,***声称“再审申请书”中的自认是无中生有。金云峰是实际承包施工人,包括***在内所有与金云峰发生业务的人都知道。只是因为工程款结算金云峰与新政源公司发生争议,由新城公司代为诉讼。三、星月公司、恒力公司与金云峰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他们之间是合同相对人。出具“欠条”的是金云峰,上述两个公司将持有金云峰的“欠条”转移给***,原审依法判决由金云峰偿还债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金云峰是表见代理。金云峰是实际承包施工人,新城公司没有授权金云峰对外签订合同,金云峰对外签订合同造成的后果只能由其本人承担。***代表星月门公司、陈峰代表恒力公司与金云峰签订合同,***与陈峰是父子关系。金云峰实际承包“印象欧洲”工程项目,***和陈峰是明知的。***和陈峰与金云峰签订案涉合同,由此合同产生的款项是多少以及欠款多少只有***和陈峰、金云峰知道。新城公司没有参与该合同履行的任何环节,***要求新城公司支付欠款没有道理。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关于金云峰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案涉买卖合同签订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行为人行为时存在代理权的外观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系案涉《钢质进户门购销合同》供方星月公司签约代表、陈峰(系***之子)系案涉《印象·欧洲项目三期工程防火门制作安装施工合同》承包方恒力公司签约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峰作为星月公司、恒力公司的实际签约人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因信赖金云峰有权代表新城公司而与金云峰签订合同,故***认为金云峰构成表见代理,三期项目部的责任应由新城公司承担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关于还款责任承担问题。上述案涉合同的签订主体分别为星月公司与三期项目部、恒力公司与三期项目部,案涉“欠条”上仅有金云峰个人签字,***提供的数段录音亦未显示新城公司承诺对案涉45万元欠款承担责任,故原审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由金云峰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原审判决中关于星月公司、恒力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本质上系由***收取货款,系购销合同中的支付货款义务向第三人***履行的论述不影响由金云峰偿还***欠款的判决结果。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艳斌
审 判 员 秦世飞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贲
书 记 员 王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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