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8287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1971年4月1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32446649H,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毛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信阳三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西办事处平中大街南段西侧兴和城住宅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邬永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李鸿昌,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诉被告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信阳三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李鸿昌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政泽
审判员  余亚萍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