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839号
原告: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宏伟。
原告:***,男,1963年4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信阳恒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恒诚。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信阳恒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昌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