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129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民族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道办事处××社区。
原告***与被告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薛 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殷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