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7379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7379号之三
原告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苏1302民初73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告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江苏省宿迁卫生中等专业学校享有的债权45万元。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0)苏1302民初73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应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原告未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法对被告被查封的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江苏省宿迁卫生中等专业学校享有的45万元债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啸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范桂华
书 记 员 宋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