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737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江苏省宿迁卫生中等专业学校享有的债权45万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请求禁止其私自履行,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裁定江苏省宿迁卫生中等专业学校自收到本裁定时起在45万元人民币限额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宿迁卫生中等专业学校自收到本裁定时起在45万元人民币限额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江苏省宿迁卫生中等专业学校要求偿付的,由本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啸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