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427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61504983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冬根。
被执行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6587624X0,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利。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13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车牌苏N×××**号机动车,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