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民终3377号
上诉人宿迁锦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人民法院(2019)苏1324民初8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宿迁锦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宿迁锦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谢朝晖
审 判 员 吴军良
法官助理 侯小青
书 记 员 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