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庆欣建设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男,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宜昌庆欣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庆欣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5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友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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