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民初709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告: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镇***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752571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宜***建设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宜***建设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4元,依法减半收取154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