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衡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正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衡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2542号
原告:湖北正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南湖农场柞舟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917793668。
法定代表人:管正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耀,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衡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孔庙村(寺沙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黄铨,总经理。
原告湖北正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衡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正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9元,减半收取计5749.5元,由原告湖北正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