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衡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衡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881民初370号
原告:**,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衡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孔庙村(寺沙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90567368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与湖北衡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8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包涵
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