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兴益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140号
申请人:南京兴益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EXF27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C栋办公楼2-913。
法定代表人:李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翀宇,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074718963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吴音水岸街区14至16。
法定代表人:徐卫南。
原告南京兴益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兴益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京兴益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29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兴益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9元,由南京兴益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成英
书 记 员  丁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