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二如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3民初507号
原告:泗阳二如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YR7CB2N,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西康菜场东门二楼内铺5-6号。
法定代表人:董生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云,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0747189639,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吴音水岸街区14至16号。
法定代表人:徐卫南。
原告泗阳二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泗阳二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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