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094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景,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商丘赢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木兰大道与商鼎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657D92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吴音水岸街区14至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0747189639。
法定代表人:徐卫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南,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本院在审理***诉**、商丘赢祥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 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