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30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0747189639,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徐卫南。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1×××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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