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30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074718963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徐卫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4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9857.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武星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