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3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074718963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吴音水岸街区14至16。
法定代表人:徐卫南。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但被执行人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12×××99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1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星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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