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兴益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447号 申请人:南京兴益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翀宇,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南。 申请人南京兴益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兴益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兴益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