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844号
原告:夏月美,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江苏大业天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思聪,江苏大业天平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其新,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楼,射阳县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齐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嵩山路西侧1幢。
法定代表人:姜道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洪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夏月美诉被告周其新,江苏齐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月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月美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月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洪 岩
人民陪审员 刘泽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李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