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民终2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齐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水岸城邦C幢18-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大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民心路中国人民银行大楼一楼。
负责人:***,泗洪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泗洪县田园建材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杭州西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66274051-8。
负责人:***。
原审被告:***,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原审被告:***,女,1960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上诉人江苏齐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泗洪县田园建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齐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齐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齐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55元,减半收取15177.5元,由上诉人江苏齐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