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204民初300号
原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刚
法官助理孙洋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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