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民初1843号
原告: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郏县行政路东段行政综合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005492139Q。
法定代表人:胡晓恒,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香路10号3号楼一层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E94N1C。
法定代表人:陈浩,公司董事。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9558G。
法定代表人:李伟仪,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规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曹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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