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39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航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8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又对***提出的证据不予采信,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二)二审法院剥夺***辩论的权利,程序违法。(三)二审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另案生效判决已变更。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安哥拉Lobito港扩建工程为中国港湾、四航设计院和四航局三方联营体工程总承包项目,四航设计院为总承包方之一;判决四航设计院支付从2009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安哥拉Lobito港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工程师的工作职务报酬和总承包奖金433万元,判决四航设计院增补***为***Lobito港扩建工程国家优质工程获奖成员;判决四航设计院赔偿***从安哥拉回国后遭受不公平对待的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2017年10月30日,***与四航设计院就***在***Lobito港项目的薪酬待遇和之后的工作安排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关于在项目期间的薪酬补偿,公司已经按照项目执行期间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管理办法进行了客观的计算,并在项目结束后完成了相关的补偿……三、本次调解达成后,公司及***不再就以上事项提出异议。可见,双方已就***在***Lobito港项目的薪酬待遇达成了一致意见,上述协议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二审判决据此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主张四航设计院已撤销其部门副总工程师一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已发生变更,请求撤销该协议,四航设计院支付项目期间的薪酬补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二审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主张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依据不足。
此外,一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未再主张四航设计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现***再审申请四航设计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审查。***提出的增补***为***Lobito港扩建工程国家优质工程获奖成员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二审法院不予审查并无不当。***请求确认***Lobito港扩建工程为中国港湾、四航局和四航设计院联营体工程总承包项目,四航设计院为总承包方之一,为再审审查期间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未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