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禹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普临消防设备经营部与某某、安徽省大禹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11578号之一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普临消防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合肥市包河区国际五金城三期B区13栋106、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X8HNXU。
经营者:***,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安徽省大禹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99号国泰都市公寓2幢407室,注册号340100000050038(1-1)。
法定代表人:宗淘波,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普临消防设备经营部(经营者***)与被告印海霞、安徽省大禹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普临消防设备经营部(经营者***)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印海霞、安徽省大禹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普临消防设备经营部(经营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普临消防设备经营部(经营者***)撤回对被告印海霞、安徽省大禹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保全费1009元,合计1834元,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普临消防设备经营部(经营者***)负担。
审判员钱朝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