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禹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六安市裕安区三防门窗营销中心、安徽省大禹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03执17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三防门窗营销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经营者:***,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生,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大禹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印海霞。
被执行人:安徽省大禹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宗淘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三防门窗营销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大禹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省大禹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了20万元,余款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18)皖1503执172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真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