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与厦门火炬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5150号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5楼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043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火炬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306、307、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0821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火炬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